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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委員會組織簡則

中華民國103年04月21日第八十二屆第四次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104年04月28日第八十二屆第八次理監事聯席會議修訂
中華民國107年06月15日第八十四屆第五次理監事聯席會議修訂
 

第一條 中華民國地質學會(以下簡稱本會)依照會章第十條及委員會組織辦法之規定設置法制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

 

第二條 本委員會對外行文,均須以本會名義行之。

 

第三條 本委員會任務如下:

(一)有關地質法、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溫泉法以及其他與地質相關法規施行之建議和推動事項。

(二)介紹並推廣地質業務有關法規或舉辦有關硏習活動。
(三)提供本會地質相關法規之諮詢。
(四)協助和促進本會與國內外地質業務有關法規之主管機關相互交流。
(五)本會理事會決議交辦事項。

 

第四條 本委員會置召集人一人,由理事長提名本會會員一人,經理事會同意後聘任之,其任期與本會當屆理監事同。

 

第五條 本委員會置副召集人一人及委員若干人,由本會會員自薦或團體會員推薦,經召集人遴選提報理事會同意聘任之。委員宜多邀聘45歲以下之會員加入,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任期與召集人同。

 

第六條 本委員會得設執行秘書一人,辦理本委員會之事務,由召集人聘請之。

 

第七條 本委員會委員及執行秘書均為義務職。

 

第八條 本委員會每六個月至少開會一次,由召集人擔任會議主席,召集人因故不能主持會議時,由副召集人擔任主席,於會後須將會議紀錄提交本會秘書處備查。

 

第九條 本委員會會議須有過半數委員出席方得開會,須有出席委員半數以上之同意方得決議。

 

第十條 本委員會重要決議事項,應提報本會理事會報告。

 

第十一條 本委員會經費由本會編列年度預算統籌支應,必要時得以專案向理事會申請之。

 

第十二條 本簡則經本會理事會通過後實施,修訂時亦同。

本屆召集人

召集人

陳勉銘

委員:(待召集人提名)
80-86屆
78-79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