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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術委員會組織簡則

中華民國104年04月28日第八十二屆第八次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107年06月15日第八十四屆第五次理監事聯席會議修訂
 

第一條 中華民國地質學會(以下簡稱本會)依照會章第十條及委員會組織辦法之規定設置學術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

 

第二條 本委員會對外行文,均須以本會名義行之。

 

第三條 本委員會任務如下:
(一)舉辦地球科學議題之演講或科普巡迴演講。
(二)督導本會之年會暨學術研討會。
(三)督導本會之各研究會舉辦各項研討會等。

 

第四條 本委員會置召集人一人,由理事長提名本會會員一人,經理事會同意後聘任之,其任期與本會當屆理監事同。

 

第五條 本委員會置副召集人一人、執行秘書一人及委員若干人,由本會會員自薦或團體會員推薦,經召集人遴選提報理事會同意聘任之。委員宜多邀聘45歲以下之會員加入,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本委員會之成員均為義務職,任期與召集人相同。

 

第六條 本委員會每六個月至少開會一次,由召集人擔任會議主席,召集人因故不能主持會議時,由副召集人擔任主席,於會後須將會議紀錄提交本會秘書處備查。

 

第七條 本委員會會議須有過半數委員出席方得開會,須有出席委員半數以上之同意方得決議。

 

第八條 本委員會決議事項,應提報本會理事會核備。

 

第九條 本委員會經費由本會編列年度預算統籌支應,必要時得以專案向理事會申請之。

 

第十條 本簡則經本會理事會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本屆召集人

召集人

邱永嘉

副召集人:(待召集人提名)
委員:(待召集人提名)
執行秘書:(待召集人提名)
80-86屆
70-79屆
60-69屆
50-59屆
40-49屆
36-39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