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章

會章

中華民國地質學會會章

中華民國66年4月 第一次修訂

中華民國69年5月 第二次修訂

中華民國78年3月 第三次修訂

中華民國81年4月 第四次修訂

中華民國82年4月 第五次修訂

中華民國84年3月 第六次修訂

中華民國96年1月 第七次修訂

中華民國98年4月 第八次修訂

中華民國99年7月 第九次修訂

中華民國105年5月17日第83屆第一次會員大會通過 第十次修訂

中華民國108年5月16日第85屆第一次會員大會通過 第十一次修訂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會定名為中華民國地質學會。
第二條
本會以促進地質學與相關科學之研究及知識之交換與切磋為宗旨。
第三條
本會主管機關為內政部,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為教育部,本會目的事業受教育部之指導、監督。
第四條
本會會址設於主管機關所在地區。
第二章 任務
第五條

本會之任務如下:

  1. 推廣地質學之知識、經驗與應用。
  2. 促進與國內外相關學術機構或團體間之聯繫、合作與交流。
  3. 印行會刊及其他出版品。
  4. 舉辦座談會、學術演講會及專題討論會。
  5. 接受公私機關之委託研究有關地質之問題。
  6. 辦理其他相關活動。
第三章 會員
第六條

凡贊同本會宗旨者,經會員二人以上之介紹,並經本會理事會之通過,得為本會會員、學生會員、贊助會員與團體會員。

  1. 會員:從事地質工作者,或從事其他與地質有關科學工作者。會員入會五年後,得申請為本會永久會員。
  2. 學生會員:大專院校地質相關科系或研究所之在學學生。
  3. 贊助會員:贊助本會者。
  4. 團體會員:從事地質有關工作之機構或團體。團體會員推派代表一人,以行使會員權利。
第七條
會員、學生會員及團體會員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每一會員為一權。惟贊助會員無前項各權利。
第八條

本會會員有下列之義務:

  1. 遵守本會會章及決議案。
  2. 擔任本會所指派之職務。
  3. 按期繳納會費:未按期繳納會費者,暫予停權。連續三年未繳納會費者,自動喪失會員資格。
  4. 永久會員於學會以信件通知參加會員大會,一個月內未回覆者,當年會員大會期間將暫時無法行使永久會員之權力。
第四章 組織及職員
第九條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其職權如下:

  1. 訂定與變更章程。
  2. 選舉或罷免理事、監事。
  3. 議決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處分。
  4. 議決財產之處分。
  5. 議決本會之解散。
  6. 議決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
  7. 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事業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
  8. 議決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前項第一款至第六款應有半數以上會員之出席,且經出席會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行之。惟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章程之變更應有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或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之書面同意行之。

本會會員人數達三百人以上時,得依比例分區選舉會員代表,改開會員代表大會。其選舉辦法由理事會通過,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

第五章 會議
第十九條
本會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每年舉行一次,討論會務、宣讀論文及適時選舉理事、監事。理事、監事得採用通訊選舉,但不得連續辦理。通訊選舉辦法由理事會通過,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
第二十條
臨時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五分之一以上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
第廿一條
本會理事會、監事會每三個月開會一次,必要時均得舉行臨時會或舉行理監事聯席會議。
第廿二條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及理監事聯席會議由理事長召開之,監事會由常務監事召開之。
第六章 經費
第廿三條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1. 入會費
  2. 常年會費
  3. 永久會員會費
  4. 事業費
  5. 會員捐款
  6. 委託受益
  7. 基金及其孳息
  8. 其他收入
第廿四條
本會全部所得,除為其創設目的舉辦各項工作而必須支付之費用外,不得以任何方式對特定之人給予特殊利益。本會於解散後,剩餘財產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
第七章 附則
第廿五條
本會各項辦事細則另訂之。
第廿六條
本會會章經會員大會出席會員三分之二通過,並報經內政部備案後施行。其修改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