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66年4月 第一次修訂
中華民國69年5月 第二次修訂
中華民國78年3月 第三次修訂
中華民國81年4月 第四次修訂
中華民國82年4月 第五次修訂
中華民國84年3月 第六次修訂
中華民國96年1月 第七次修訂
中華民國98年4月 第八次修訂
中華民國99年7月 第九次修訂
中華民國105年5月17日第83屆第一次會員大會通過 第十次修訂
中華民國108年5月16日第85屆第一次會員大會通過 第十一次修訂
本會之任務如下:
凡贊同本會宗旨者,經會員二人以上之介紹,並經本會理事會之通過,得為本會會員、學生會員、贊助會員與團體會員。
本會會員有下列之義務: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其職權如下:
前項第一款至第六款應有半數以上會員之出席,且經出席會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行之。惟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章程之變更應有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或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之書面同意行之。
本會會員人數達三百人以上時,得依比例分區選舉會員代表,改開會員代表大會。其選舉辦法由理事會通過,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