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務運作

會務運作

  1. 本會每年召開會員大會一次。
  2.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在大會閉會期間,由理、監事代理行使職權。
  3. 依據章程,本會置理事二十一人,監事七人,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之。
    1. 理事二十一人組織理事會,互選常務理事五人,監事七人組織監事會,互選常務監事一人。
    2. 理事並於五位常務理事中,票選一人為理事長,對內綜理公務,對外代表本會。
    3. 理事長得理、監事同意,得聘秘書長一人,協助日常會務之處理。
  4. 為便利本會會務與地質教育之推展及提升地質學研究水準,本會設置十三個委員會及十個研究會,各委員會與研究會由召集人不定期召開會議,商討各項議題及研究活動,報請理、監事會核定後執行。
  5. 本會設置十三個委員會,分別為:

  6. 本會設置十個研究會,分別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