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會

研究會

教育暨推廣研究會組織簡則

組織簡則

中華民國80年09月14日第70屆第三次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101年11月15日第81屆第四次理監事聯席會議修訂

中華民國104年04月28日第82屆第八次理監事聯席會議修訂

中華民國106年06月21日第84屆第一次理監事聯席會議修訂

中華民國107年06月15日第84屆第五次理監事聯席會議修訂

第一條 
中華民國地質學會(以下簡稱本會)依照會章第十條及研究會組織辦法之規定設置教育暨推廣研究會(以下簡稱本研究會)。
(研究會原名【地質教育研究會】,第八十四屆第一次理監事聯席會通過更名)
第二條 
本研究會任務如下:
(一)硏擬地質教育相關之政策與建議。
(二)介紹地質知識並舉辦相關教育研習活動。
(三)聯繫各級教育機構共同推展地質教育。
(四)聯繫公民營團體合作推廣地質知識。
(五)辦理本會理事會決議之委辦事項。
第三條 
凡熱心地質教育,並提出申請,經研究會委員審查通過者,得為本研究會之成員。
第四條 
本研究會設委員七至九人,由本研究會成員推選之,並由委員選出一人為召集人,其任期與本會應屆理監事會相同,連選得連任一次。
第五條 
本研究會設副召集人及執行秘書各一人,辦理本研究會之事務,由召集人提報理事會聘請之。
第六條 
本研究會委員及執行秘書均為義務職。
第七條 
本研究會每六個月至少召開一次委員會議推動事務,於會後須將會議紀錄提交本會秘書處備查。
第八條 
本研究會及委員會議由召集人擔任主席,召集人因故未能出席會議,得由副召集人擔任之。
第九條 
本研究會會議之決議以出席成員過半數同意為之;委員會議之決議以過半數委員之出席,經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為之。
第十條 
本研究會及委員會議決議事項,須提報本會理事會核備。
第十一條 
本研究會經費為自籌。如有活動計畫,可依研究會補助辦法提案向本會申請補助。
第十二條 
本簡則經本會理事會通過後施行,修改時亦同。

本屆召集人

召集人

黃克峻

副召集人:
潘昌志

委員:
邱瑞焜、李佩倫、袁彼得、黃少薇、黃家俊、劉佳玫

80-86屆

86屆

召集人

袁彼得

委員

何立德、游能悌、黃少薇、黃克峻、黃 鐘、葉孟宛、劉瑩三

85屆

召集人

朱美妃

委員

汪良奇、紀權窅、袁彼得、郭麗秋、陳卉瑄、陳俐陵、黃少薇、黃克峻

84屆

召集人

鄧屬予

委員

方建能、吳依璇、李佩倫、紀權窅、張中白、郭麗秋、陳卉瑄、龔慧貞

83屆

召集人

鄧屬予

委員

朱美妃、余炳盛、吳樂群、李佩倫、倪春發、許民陽、葉孟宛、羅 偉

82屆

召集人

陳文山

委員

朱美妃、余炳盛、李孟陽、袁彼得、張俊彥、游能悌、劉家瑄、謝孟龍

81屆

召集人

陳文山

委員

王 鑫、余炳盛、李孟陽、林明聖、許民陽、劉家瑄、劉德慶、羅清華

80屆

召集人

張俊彥

70-79屆

79-80屆

召集人

張俊彥

77屆

召集人

李通義

75-76屆

召集人

劉德慶

74屆

召集人

李通義

70-73屆

召集人

王執明

57-70屆(研究會前身地質教育研究委員會)

70屆

召集人

王執明

69屆

召集人

李春生

委員

王執明、余樹楨、楊昭男、謝昭輝

68屆

召集人

李春生

委員

謝昭輝、陳其瑞、余樹楨、王執明、楊昭男

67屆

召集人

李春生

委員

謝昭輝、陳其瑞、王執明、楊昭男、潘國樑

66屆

召集人

李春生

委員

朱傚祖、陳其瑞、楊昭男、潘國樑、顏滄波

65屆

召集人

李春生

委員

方中權、朱傚祖、陳其瑞、顏滄波

64屆

召集人

王執明

委員

朱傚祖、胡忠恒、陳其瑞、陳培源、蔡義本、顏滄波

63屆

召集人

王執明

委員

胡忠恒、陳其瑞、蔡義本、顏滄波

62屆

召集人

顏滄波

委員

蔡義本、王執明、陳其瑞、胡忠恒

60-61屆

召集人

王執明

委員

王 鑫、宋國良、陳其瑞、潘玉生

59屆

召集人

楊宏儀

委員

王 鑫、宋國良、陳其瑞、譚立平

57-58屆

召集人

王執明

委員

王 鑫、宋國良、陳其瑞、譚立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