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會

研究會

工程地質研究會

組織簡則

中華民國81年01月11日第70屆第五次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101年11月15日第81屆第四次理監事聯席會議修訂

中華民國104年04月28日第82屆第八次理監事聯席會議修訂

中華民國107年06月15日第84屆第五次理監事聯席會議修訂

第一條 
中華民國地質學會(以下簡稱本會)依照會章第十條及研究會組織辦法之規定設置工程地質研究會(以下簡稱本研究會)。
第二條 
本研究會任務如下:
(一)促進工程地質學術研究。
(二)促進工程地質事業研究。
(三)促進國內外工程地質學術及實務交流。
(四)介紹工程地質研究新知或出版工程地質刊物。
(五)舉辦有關工程地質研習活動。
(六)辦理本會理事會決議之委辦事項。
第三條 
凡熱心工程地質,並提出申請,經研究會委員審查通過者,得為本研究會之成員。
第四條 
本研究會置委員七至九人,由本研究會成員推選之。召集人一人由本研究會委員互選之,其任期與本會應屆理監事會相同,連選得連任一次。
第五條 
本研究會置副召集人及執行秘書各一人,辦理本研究會之事務,由召集人提報理事會聘請之。
第六條 
本研究會委員及執行秘書均為義務職。
第七條 
本研究會每六個月至少召開一次委員會議推動事務,於會後須將會議紀錄提交本會秘書處備查。
第八條 
本研究會及委員會議由召集人擔任主席,召集人因故未能出席會議,得由副召集人擔任之。
第九條 
本研究會會議之決議以出席成員過半數同意為之;委員會議之決議以過半數委員之出席,經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為之。
第十條 
本研究會及委員會議決議事項,須提報本會理事會核備。
第十一條 
本研究會經費為自籌。如有活動計畫,可依研究會補助辦法提案向本會申請補助。
第十二條 
本簡則經本會理事會通過後施行,修改時亦同。

本屆召集人

召集人

待提名

待提名

81-87屆

87屆

召集人

董家鈞

副召集人

林錫宏

委員

王泰典、王豐仁、李錫堤、林銘郎、翁孟嘉、費立沅

執行秘書

楊哲銘

86屆

召集人

費立沅

副召集人

董家鈞

委員

王泰典、李錫堤、林銘郎、紀宗吉、孫思優、費立沅、董家鈞、賴典章、羅 立(中興)

執行秘書

陳勉銘

85屆

召集人

費立沅

副召集人

董家鈞

委員

王泰典、李錫堤、林銘郎、紀宗吉、孫思優、費立沅、董家鈞、賴典章、羅 立(中興)

執行秘書

陳勉銘

84屆

召集人

賴典章

副召集人

林銘郎

委員

王泰典、李錫堤、林銘郎、紀宗吉、孫思優、羅 立

執行秘書

費立沅

83屆

召集人

賴典章

副召集人

林銘郎

委員

王泰典、李錫堤、侯秉承、費立沅、董家鈞、羅立

執行秘書

紀宗吉

82屆

召集人

魏國彥

委員

王泰典、李錫堤、林銘郎、侯秉承、費立沅、董家鈞

81屆

召集人

黃鎮臺

委員

侯秉承、李錫堤、林銘郎、紀宗吉、費立沅、賴典章

70-80屆

79-80屆

召集人

費立沅

74-78屆

召集人

林朝宗

72-73屆

召集人

李錫堤

70-71屆

召集人

洪如江

68-70屆(研究會前身工程地質研究委員會)

68-70屆

召集人

洪如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