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員會

委員會

法制委員會

組織簡則

中華民國103年04月21日第八十二屆第四次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104年04月28日第八十二屆第八次理監事聯席會議修訂

中華民國107年06月15日第八十四屆第五次理監事聯席會議修訂

第一條 
中華民國地質學會(以下簡稱本會)依照會章第十條及委員會組織辦法之規定設置法制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
第二條 
本委員會對外行文,均須以本會名義行之。
第三條 
(一)有關地質法、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溫泉法以及其他與地質相關法規施行之建議和推動事項。
(二)介紹並推廣地質業務有關法規或舉辦有關硏習活動。
(三)提供本會地質相關法規之諮詢。
(四)協助和促進本會與國內外地質業務有關法規之主管機關相互交流。
(五)本會理事會決議交辦事項。
第四條 
本委員會置召集人一人,由理事長提名本會會員一人,經理事會同意後聘任之,其任期與本會當屆理監事同。
第五條 
本委員會置副召集人一人及委員若干人,由本會會員自薦或團體會員推薦,經召集人遴選提報理事會同意聘任之。委員宜多邀聘45歲以下之會員加入,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任期與召集人同。
第六條 
本委員會得設執行秘書一人,辦理本委員會之事務,由召集人聘請之。
第七條 
本委員會委員及執行秘書均為義務職。
第八條 
本委員會每六個月至少開會一次,由召集人擔任會議主席,召集人因故不能主持會議時,由副召集人擔任主席,於會後須將會議紀錄提交本會秘書處備查。
第九條 
本委員會會議須有過半數委員出席方得開會,須有出席委員半數以上之同意方得決議。
第十條 
本委員會重要決議事項,應提報本會理事會報告。
第十一條 
本委員會經費由本會編列年度預算統籌支應,必要時得以專案向理事會申請之。
第十二條 
本簡則經本會理事會通過後實施,修訂時亦同。

本屆召集人

召集人

陳勉銘

委員:衣德成、李正兆、康耿豪、黃能偉、賴典章、戴東霖、顏一勤、許繼隆

80-86屆

86屆

召集人

陳勉銘

委員

衣德成、李正兆、康耿豪、黃能偉、賴典章、戴東霖、顏一勤

85屆

召集人

陳棋炫

委員

衣德成、陳勉銘、顏一勤

84屆

召集人

王國龍

委員

王豐仁、李錫堤、林立虹、吳樂群、曹恕中、楊志成、盧詩丁、顏一勤、羅 立、羅 偉

83屆

召集人

李錫堤

執行秘書

江紹平

委員

王豐仁、沈淑敏、林政德、林慶偉、孫思優、曹恕中、焦中輝、黃旭燦、黃鎮臺、楊耿明、盧詩丁、謝凱旋、羅立、羅 偉

82屆

召集人

曹恕中

委員

王文祥、王豐仁、林慶偉、陳本康、陶錫珍、楊耿明、董家鈞、謝孟龍、魏國彥

81屆

召集人

李錫堤

委員

王鑫、吳榮章、林銘郎、林慶偉、侯秉承、俞旗文、孫思優、孫荔珍、陳文山、陳本康、陳宏宇、黃建忠、黃鎮臺、楊耿明、董家鈞、謝凱旋、謝敬義、闕河淵、羅立

80屆

召集人

陳宏宇

委員

江崇榮、宋聖榮、吳榮章、周順安、柳志錫、林慶偉、陳惠芬、楊耿明、蘇福欽

78-79屆

79屆

召集人

陳宏宇

委員

王文祥、江崇榮、周順安、林偉雄、林慶偉、紀文榮、楊耿明、劉桓吉、魏國彥、蘇福欽

78屆

召集人

李昭興

委員

王文祥、何信昌、陳惠芬、楊耿明、劉桓吉、賴典章、魏國彥、羅清華、蘇福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