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089年11月29日第七十五屆第七次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093年至103年間經四次理監事聯席會議修訂
中華民國104年04月28日第八十二屆第八次理監事聯席會議修訂
中華民國106年10月06日第八十四屆第二次理監事聯席會議修訂
中華民國107年03月28日第八十四屆第四次理監事聯席會議修訂
中華民國107年06月15日第八十四屆第五次理監事聯席會議修訂
中華民國109年10月15日第八十五屆第五次理監事聯席會議修訂
第一條 中華民國地質學會(以下簡稱本會)設立地質貢獻獎(以下簡稱本獎),不定期頒
發。
第二條 本獎頒獎由獎章委員會依照本辦法辦理。
第三條 本獎頒贈對象為在推展地質研究、教育、應用及會務等工作
上,有特殊具體貢獻者。
第四條 本獎頒發獎章及證書,於年會時頒發。
第五條 候選人可由有關學術機構、本會團體會員、研究會或委員會、理事長或會員九人以
上聯名推薦。推薦者應於每年本會年會前三個月向獎章委員會提出推薦書,詳述候選人對地質工作或本會會務之具體特殊貢獻,並附相關資料。被推薦者不得重覆受領本獎。
第六條 獎章委員會投票時須有半數以上委員參與(亦可通訊投票)。候選人獲得半數以上選
票者,送理事會審議,經出席理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者,方得當選。
第七條 本辦法經本會理事會通過後施行,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