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110年04月16日第八十五屆第八次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
第一條 中華民國地質學會(以下簡稱本會)設立中華民國地質學會傑出研究獎(以下
簡稱本獎),每二年頒贈一次,每次一人。如無適當人選時可從缺,得順延一年。
第二條 本獎設立經費由本會自籌或各方捐贈。
第三條 本獎之頒贈對象為本會四十歲以上會員,其論文在地質科學上優異者。
第四條 本獎頒發金質獎章及證書,於年會時頒發。
第五條 本獎之申請辦法如下:
(一)候選人可由有關學術機構、本會團體會員、研究會或委員會推薦,或由會
員十人以上聯名推薦。
(二)推薦者應向獎章委員會提出推薦書,詳陳候選人對國內地質學術研究之貢
獻,並附候選人關於地質科學之著作目錄及重要著作。
(三)已得本獎者不得重覆申請本獎。
第六條 本獎之評審事宜,由本會常設之獎章委員會辦理。評審辦法如下:
(一)合於規定之候選人由獎章委員會按其學術專長約請專家二至三人以上評審
其學術著作。
(二)評審結果由獎章委員會以記名投票決定(亦可通訊投票),得獎人須得全體
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第七條 獎章委員會於選出受獎人後,須向本會理事會報備,並通知受獎人,並通知受獎
人。
第八條 本辦法經本會理事會通過後施行,修正時亦同。